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部门职能
一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价格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;制定全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价格改革实施方案;拟订全市价格调控目标;负责全市价格宣传工作。
二、承担全市价格调控和监督管理责任;负责建立全市价格监测体系;监测、预测、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化情况;发布价格信息和价格公告;根据市场价格动态,提出运用经济手段、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、稳定价格的措施和建议,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。
三、负责群众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工作;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。
四、依法监督管理区域内国家和省定商品价格、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;对区域内省以上定价的商品和收费价格进行审核测算;制定市管商品价格和收费价格、作价原则和办法;规范放开商品市场价格行为,遏制价格突发事件;制定市管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;参与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;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;发放、审验《收费许可证》。
五、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;协调解决检查中跨区域的价格违法案件,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;监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;监督县(市)、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执法情况;开展价格社会监督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。
六、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成本调查;承担对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临审工作;按规定负责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初审工作;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物价系统业务培训工作。
七、拟定《绥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;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、投放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八、指导、监督县(市)、区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;协调处理本市与邻市之间、市级业务部门之间、市县之间、市县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。
九、承担反价格垄断执法责任。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,负责有关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;依法进行反价格垄断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。
十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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